关于印发黄山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残联,本会各科室,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现将《黄山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黄山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保障政策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黄山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关于印发〈黄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细则〉的通知》(黄残联〔2023〕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能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特别生产和通用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内容包括: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评估、购买、适配、个性化改造、补贴、使用指导、展示体验、创新研发、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应当遵循满足重点保障残疾人群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要求、兼顾其他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需要的原则,着力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辅助器具服务。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具有黄山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残疾儿童辅助器具补贴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
第三章 补贴目录及标准
第六条 根据《黄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结合黄山区工作实际,制定《黄山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补贴目录》规定补贴辅助器具种类、标准、使用年限、是否需要评估等,是残疾人申请、获得补贴和残联审批、发放补贴的依据。区残联结合残疾人的需求和市场供应情况,适时修订《补贴目录》并发布。
第七条 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自行购买《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购买价格不超过补贴限额的,按购买价格的100%给予补贴;购买价格超过补贴限额的,按最高补贴限额补贴。已纳入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辅助器具,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为补助金额基数。区残联集中采购的或社会捐助的基本型辅助器具将以实物形式免费适配给有需求的残疾人,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为肢体残疾人常用基本型辅助器具(假肢、矫形器除外)服务机构。
第八条 多重残疾人申请适配补贴的辅助器具,每年总件数不超过3件,其他类别残疾人总件数不超过2件。两肢残缺的残疾人,经适配诊断评估后,可一次性申请2具假肢或1套(双)矫形器。辅助器具在使用期内非人为因素出现损坏无法维修或因残疾程度、类别等发生改变的,本人可以提出更换申请,经批准后可予以更换。
以下情形不予补贴:在使用年限内,重复申请同一种或同类型辅助器具产品;因工伤、交通事故等致残,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报销的辅助器具;已接受捐赠、实物配发辅助器具。
第四章 补贴流程
第九条 申请。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带残疾人证或身份证到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黄山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服务登记表》(见附件)。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第十条 初审。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未通过的,向残疾人说明理由。根据《补贴目录》,确定申请的辅助器具是否需要评估。
第十一条 复审。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残疾人(或监护人)。根据《补贴目录》,确定申请的辅助器具是否需要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区残联依托协议服务机构或本级评估技术组开展评估。评估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给予技术支持。基本型辅助器具部分,应由持对应方向辅助器具工程师证或已参加过对应方向培训的工作人员完成;假肢、矫形器等处方辅助器具,应由执业医师配合假肢、矫形器技师共同完成。对残疾程度较重、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采取上门评估或视频连线方式进行远程评估。评估技术人员结合《补贴目录》,提出评估意见。评估在复审后1个月以内进行(包括入户)。
第十三条 购买和适配。区残联定期汇总本地残疾人需求情况。对于审批通过无需评估的辅助器具,区残联可从省级入围产品供应商直接购买,并可委托供应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残疾人,或通过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残疾人之家(工作站)发放给残疾人。申请人也可直接购买。对需评估的辅助器具,评估完成后,产品供应商应根据区残联提供的辅助器具需求,及时完成配送。服务机构及时提供辅助器具适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和定改制、维修等服务。评估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十四条 补贴和结算。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自行通过辅助器具供应商购买辅助器具的,可凭购置发票向区残联申请适配补贴,经区残联核准后将补贴资金打卡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第十五条 回访。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及区残联应在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以后,适时就辅助器具产品质量、使用情况、服务态度等对残疾人进行电话回访,及时处理有关情况,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其他。区残联及时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台账。做好辅助器具适配使用回访、凭证整理、档案收集、系统录入等工作。每年10月底前将汇总表报送至市残疾人培训就业康复和辅助器具服务中心。为保障残疾人得到高效便捷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对有紧急辅助器具适配需要的残疾人,区残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第五章 产品和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区残联可以直接采用省残联确定的产品供应商,也可以依据当地采购办法自行确定供应商。
第十八条 产品供应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产品供应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部分使用者伤害的;
(二)未履行供应价格优惠承诺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四)未按协议要求履行服务的;
(五)发生残疾人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制作、训练、维修、使用指导、改制等服务的机构。区残联可以将省招标结果确定的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认定为服务机构,也可以自行认定,签署服务协议,报备市残疾人培训就业康复和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协议服务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协议机构服务资格:
(一)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项目要求开展辅助器具服务,或造成使用者伤害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三)未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
(四)发生残疾人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
第六章 资金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市、区财政安排的可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的经费。若因年度预算资金受限,转入下年度优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区残联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辅助器具补贴资金。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2022年8月30日印发的《黄山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实施细则》(黄残联〔2022〕2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黄山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登记表(略)
2.黄山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