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残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JC077 发布时间:2018-01-01 00:00 信息来源:2016-1-1.0.0. 0. 0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政府信息公开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反腐倡廉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会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对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依纪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㈡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㈢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㈤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㈥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㈦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㈧违反规定收费的;
㈨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㈠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㈢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㈣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㈤拒绝、干扰、阻扰监督检查,或者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㈥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对象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㈦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个人,要及时纠正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