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残联政府信息公开“三审”制度

作者:黄山区残联 发布时间:2024-05-21 19:43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务公开栏的信息发布,强化意识形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布的信息一律遵循“先审批,后发布,专人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准发布。

第二条信息发布前须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信息领导三级审阅。一般信息由分管信息领导审签发布;可能具有舆论影响的信息由分管信息领导和分管意识形态领导共同审签发布;可能造成重大舆论影响的信息还需报“一把手”审签发布。

第三条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须征求保密局意见后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

第四条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五条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