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54572713/202404-00005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DOC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4-2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图表解读】黄山区城管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及着装风纪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作者:黄山区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4-22 09:02 信息来源:黄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阅读次数:

适用范围

城管制式服装

城管执法人员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穿着的统一制式服装,包括常服、茄克式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防寒大衣、帽子、鞋等。

标志标识

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领带、领带卡、腰带、标志扣等。

着装规范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着春秋服装应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着冬装应扣好领钩、衣扣;

(二)帽子佩戴庄重端正,不得斜戴、歪戴、反戴。不戴时,摆放或挂置应整齐井然;非执行任务,室内工作时可不戴帽;

(三)着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要佩戴齐全。佩戴的标志、标识要和不同季节的着装相配套。

(四)严禁制服与便装混穿。严禁卷袖口、敞衣扣、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等有损风纪的着装行为。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以及其他与执法工作无关的物件。不得着有破损的制服从事执法活动,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着装时必须穿着相配套的黑色皮鞋。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六)严禁着装在公共场所饮酒和到娱乐场所活动;

(七)夜间执法时,在制服外加穿反光背心。

仪容行为规范

(一)头发要整洁,男同志不准留长头发、长鬓角、长胡须、剃光头,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

(二)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带各类饰物;

(三)现场执法的身姿、敬礼和手势标准,要明确、利索、规范;

(四)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做到整齐有序;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不得踢、扔、敲打相对人的物品;

(六)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嬉笑打闹;

(七)着装外出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八)执法人员着装进入室内脱帽后,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夹于左腋下,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服装管理

(一)在城市管理部门内部调动时,由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供应标准以及调离单位出具的制式服装供应证明继续供应制式服装。其中,调离胸号号段范围的,应当交回胸号,由调入单位重新配发。

(二)退休以及调离城管执法部门的人员,应收回所有标志标识。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城管执法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标识外,还应加收制式服装工料费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装。

(三)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收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