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54572713/201904-00003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发文日期: 2019-04-02
发布机构: 黄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19-04-02
生效日期: 2019-04-02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02 11:18 信息来源:黄山区城管执法局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保护太平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太平湖水体生态平衡,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太平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平湖水域范围内的休闲垂钓管理。

第三条 太平湖水域实行沿岸垂钓方式,每人限杆3根。

第四条 渔业生产经营者是经营管理区域内休闲垂钓的环保、安全等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规划、环保和安全要求完善相关基础设施。

第五条 区直相关单位、太平湖风景名胜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 垂钓者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服从管理,文明垂钓,不乱丢垃圾。

第七条 太平湖水域划定以下休闲垂钓区:

(一)乌石大同钓区:大同口至毕山口水域沿岸;

(二)黄土岭钓区:丽湖公馆至夹溪桥水域沿岸;

(三)共幸库湾钓区:密岩关桥至老造船厂水域沿岸;

(四)新华库湾钓区:青山口桥至新华口水域沿岸(不含高尔夫项目沿岸);

(五)秀湖钓区:八甲至华溪水域及棉花盘(窑上)水域沿岸;

(六)麻川钓区:上坑至屠刀山以东水域沿岸;

(七)曙光钓区:曙光至周平下铜坑嘴水域沿岸。

第八条  除第七条划定的垂钓区外,太平湖其他水域沿岸均为禁钓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

第九条  渔业生产经营者开展垂钓经营活动,经营方案应当经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禁止在桥梁、码头、景点、旅游栈道等区域垂钓。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以下方式进行垂钓:

(一)利用船只、排筏以及其它水上设施入湖垂钓;

(二)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

(三)使用探鱼仪、鱼枪等手段钓鱼、射鱼。

第十二条 禁止钓捕鲢鱼、鳙鱼以及国家水生保护动物。

第十三条  禁止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诱鱼垂钓:

(一)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毒害水生生物的诱鱼饵料或物质进行打窝垂钓;

(二)向水体投放田螺、钉螺等外来生物。

第十四条  禁止未经审批违法建设垂钓设施。

第十五条  禁止夜间(晚上二十二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垂钓。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钓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管委会审核审批,非法设置垂钓设施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单位和个人自用非经营性船舶从事揽客垂钓等经营性活动,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举办垂钓赛事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保护太平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太平湖水体生态平衡,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太平湖管委会”)制定印发了《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太平湖垂钓管理问题较为突出,投饵诱鱼、毒虾诱鱼等污染水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垂钓方式很难制止,具有水质净化作用的鲢鳙鱼资源难以得到保护。湖面非法浮动垂钓设施屡禁不止,从事违规垂钓的经营性活动时有发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同时,《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第19条明确授权太平湖管委会制定太平湖风景区垂钓具体管理办法。因此,制定《办法》,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休闲垂渔管理机制,促进太平湖休闲垂钓渔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非常迫切,十分必要。

二、《办法》出台的过程是怎样的?

太平湖管委会2018年10月份开展立项,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同年11月底完成初稿。同年12月份先后书面征求了区直相关单位、沿湖乡镇的意见和建议。经区法制办、水产局、太平湖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多轮讨论修改完善后,于2019年1月17日至26日在黄山区政府网进行了网上公示。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后,经太平湖管委会会议集体讨论通过。3月15日报送区司法局审查,最终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条例》、《黄山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黄政办〔2018〕12号)等。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21条,不设章节。第一至三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太平湖水域实行沿岸垂钓的总体方式;第四至六条,明确规定了渔业生产经营者、区直相关单位、太平湖管委会以及垂钓者的责任和义务;第七至八条,明确划定了太平湖水域的七个休闲垂钓区和禁钓区;第九条和第二十条明确了渔业生产经营者开展垂钓经营活动和举办垂钓赛事的前置审核以及行政许可要求;第十至十四条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垂钓的特殊区域、鱼种、方式以及时间段;第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专门对“诱鱼”垂钓进行了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禁止未经审批违法建设垂钓设施”的内容;第十六至十九条,按照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的垂钓行为,依据《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区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办法》施行的时间和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