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现将《黄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要持续做好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发挥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作用,通过常态化联系工作的开展,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要求,主动发现真正需要帮扶援助的困
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确保把好事办好办实,增强困难退役军人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
二、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
中共黄山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
抄送: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医保局
黄山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资金使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实施精准关爱帮扶救助,建立健全困难关爱帮扶援助机制。规范黄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有效解决困难退役军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维护困难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帮扶援助资金),是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 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 号)《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工作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19〕53 号)《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长效机制的通知》(黄退役军人〔2020〕3 号)和《黄山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黄退役军人〔2022〕45 号)有关规定,由区级财政安排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临时性生活救助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爱帮扶对象范围:包括对有特殊贡
献群体(如参战、见义勇为、执行重大任务表现突出等)的关爱和对因灾因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帮扶。
第四条 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采取实事求是、先急后缓、专款专用的方式精准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实施帮扶救助。
第五条 关爱帮扶救助方式,根据申请人面临的实际困难情况,乡镇初审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研究后给予直接关爱帮扶救助。
第六条 各乡镇负责摸排、收集、梳理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情况,对符合关爱帮扶救助政策的对象做到及时指引,帮助对接,及时纳入关爱帮扶救助范围。
第七条 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医保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关爱帮扶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生活有困难的关爱帮扶救助对象,通常包括四种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突发事件,在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二)因本人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患大病、慢性病,在落实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后,自费负担过重,导致生活出现临时性
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三)对因子女就学无力承担高额学费的困难户、低保户、罹患重大疾病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四)预备期退役军人响应国家(政府)号召,紧急召回部队,导致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及现役军人家庭出现临时性困难军属。
第九条 对在心理情绪改善、社会融入、社群支持、家庭关系辅导等方面有需求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专业化关爱帮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关爱帮扶救助范:
(一)当年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等严重违法行为。
(二)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四)因不守诚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不予关爱帮扶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关爱帮扶资金申请程序及标准
第十一条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黄山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黄山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书》)。据实填写
相关信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申请表》《承诺书》经所在村(社区)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注意保护申请人的隐私,不得公开病情等敏感信息)。在公示结束后2 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人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各乡镇上报的人员进行入户走访、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将关爱帮扶救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人,并做好登记备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人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因自然灾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突发情况。在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进行临时性关爱帮扶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
(二)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其他重大疾病的,全年最高标准不超过4000元,给予临时性关爱帮扶救助。
(三)关爱帮扶对象家庭属于困难户、低保户或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其子女就学,在享有现有教育助学帮
扶政策后,仍然无力支付学费及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经审核后
按3000元/户/年给予关爱帮扶救助。
(四)失业退役军人过渡性解困救济。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 6 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的退役军人以及“零就业家庭”,对其个人或家庭给予3000元/年一次性帮扶援助。
(五)其他特殊情况。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或者需要临时关爱的,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议研究决定后,给予关爱帮扶,全年最高标准不超过2000元。
以上情形满足两种以上(含两种)情况的,以关爱帮扶救助资金使用标准高的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实施精准关爱帮扶救助,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给予一次救助,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救助的,采取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资金审核及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关爱帮扶救助档案,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帮助弄虚造假骗取套取资金以及审核审批中优亲厚友等违规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虚报病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等不法手段骗取关爱帮扶救助资金,限期退还关爱帮扶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