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3MB1631293F/202010-00009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10-2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7 17:25 信息来源:黄山区医保局 阅读次数:

政策简介: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是指通过政府拨款、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对困难群众给予医疗方面的资金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除省、市规定的必须救助的5类人群外,允许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省、市规定必须救助的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二、救助范围: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三、救助方式:有3种。一是资助参保。全额或部分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进行救助;三是规范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四、救助标准:

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封顶线)。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对低收入家庭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合理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个人合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可适当提高。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的规定实施。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已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出院时即时结算,无需事后申请。

2、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未实现“一站式”结算的执行事后申请。  


政策问答:

1、 什么是城乡医疗救助救助政策?

答: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各种保险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额外的医疗救助。


2、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3、哪些病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答: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


4、城乡医疗救助中的重特大疾病及重症慢性病病种指哪些病种?

答:目前规定的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病种。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5、医疗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水平按照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

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由各区县合理确定。


6、 符合条件的人员该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答:(1)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已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出院时即时结算,无需事后申请。

(2)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未实现“一站式”结算的执行事后申请。  

办理程序:在出院后,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结报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区)级医保部门;县(区)级医保部门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