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3MB1631293F/201905-00050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9-05-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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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30 10:11 信息来源:黄山区医保局 阅读次数: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我区自2014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为了便于了解相关政策,现将黄山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解读如下:

一、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50元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无需缴费。    

三、起付标准:2018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3万元。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各地规定标准上降低30%。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范围等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健康脱贫有关文件执行。

四、支付比例: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分类别按比例计算、累加支付。

(1)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具体分段支付比例见下表)。

起付标准以上(元)

分段支付比例

0-20000(含)

50%

20000-100000(含)

60%

100000-200000(含)

70%

200000以上

80%

(2)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

(3)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以上规定基础上提高10%。

(4)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四、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大病保险由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根据“金保工程”系统直接结算,医保中心审核后,商业保险机构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