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政策简介:
一、筹资政策和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执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根据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执行当年缴纳次年享受,不缴纳不予享受的政策。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二、参保范围:我市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对象,具体包括:本市户籍城乡居民;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且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在黄各类学校学生;其他应参保人员。
三、参保方式:1、本地城乡居民持户口本或居住证等材料到户籍地街道、社区或乡镇、行政村为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2、城乡居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居住地办理参保登记,但不得重复参保。3、在校大学生、中职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4、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缴纳新生儿个人参保费用,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参保县(区)域内基层医疗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个人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200元。
2、常见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60%,个人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3000元。
3、特殊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700元计算一次起付线。
4、大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大额门诊医药费用(不属于常见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报销起付线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35%,个人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4000元。
(二)住院待遇
1、普通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0%;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65%;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
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含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按病种付费等),封顶线30万元。
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
2、分娩住院。住院分娩定额补助800元,如果发生病情严重及费用较高的并发症、合并症可按规定进行报销,不再享受分娩定额补助。
3、意外伤害住院。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按普通住院报销政策执行。明确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不予报销,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服毒等情形,医保基金不予报销。非上述两类情况的意外伤害,其住院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封顶4万元,不实行保底报销。
(三)大病保险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60%-80%比例报销。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封顶线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