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5504/202512-00027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汤口镇 发布日期: 2025-12-1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动回应】黄山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作者:黄山区汤口镇 发布时间:2025-12-10 09:07 信息来源:黄山区汤口镇 阅读次数: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黄山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日为我区禁火期。

  太平湖风景区、汤口镇全境,各国有林场、九龙峰和十里山自然保护区、孟山(龙门岭至山岔岭一线)、与黄山风景区毗连山场及其边缘水平距离 200米范围的区域实行全年禁火,即:该区域禁火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全区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禁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造林炼山、烧荒、焚烧枝叶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祭祀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3.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私拉有电线路、电网狩猎等行为;
  4.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5.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其他规定

  1.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应自觉配合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
  2.禁火期内,在重点禁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勘查施工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4.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入禁火区的,其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好监管职责。

  五、处罚措施

  1.违反本禁火令的,由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依据各自职能依法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举报电话

  0559- 8532376(区林业局值班电话)
  0559- 8500602(区森防办值班电话)
  119(火警电话)
  110(公安报警电话)

  本野外用火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