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政策文字解读】关于印发谭家桥镇综合行政执法流程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深化乡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规范乡镇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我镇综合行政执法流程等予以公布。
二、起草和审核情况
由村综合行政执法牵头起草了本《方案》,在征求镇党政班子成员,各村及镇直有关部门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镇主要领导审签,于10月8日正式印发。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进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规范我镇行政执法行为 。
四、主要内容
(一)办理案件时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根据案情需要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或其它能够固定证据的文书;
(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及拟处罚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笔录中记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对于一百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况,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有效罚款票据。其他情况都不能当场收缴罚款。对于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乡镇;乡镇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后,二个工作日内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存根复印件进行备案。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乡镇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相关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六、政策咨询部门:谭家桥镇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人:蒋祥旭
联系电话:19805592446
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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