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管理办法、分配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资金管理办法:
民财【2016】8号
二、资金来源:
1.皖财社【2024】449号 2.皖财社【2023】1520号 3.皖财社【2023】1346号
三、分配标准:
2024年1-6月我区农村低保标准为760元/月。
民财〔2016〕8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民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相关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黄山实际,制定《黄山市市级民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黄山市市级民政资金管理办法》
黄山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15日
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黄山市市级民政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相关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民政厅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级民政事业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下拨以及市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补助资金。具体包括公共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救灾救济、抚恤补助、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区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 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省、市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二)坚持财务管理规范、全面、公开;
(三)坚持局机关相关科室归口申报使用,计财科负责审核、汇总、协调、服务、统计、归档,局党组(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条 市级民政事业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局计财科负责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工作。
资金年度预算由局机关科室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分项预算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基础材料,计财科负责汇总、审核,统筹编制部门预算草案。
第四条 预算编报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预算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局计财科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送市财政局,并会同相关科室做好衔接与争取工作。
第五条 中央下达和省安排预算指标或项目资金的文件,由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分送计财科和相关科室,局计财科进行指标统计,督促相关科室办理。
第六条 预算执行中涉及定员定额和建设标准调整,以及资金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事项的,由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及时沟通协商或召开财务管理会议会商确定。
第七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民政资金原则上采用标准定额分配法、因素系数分配法、竞争评审分配法和一事一议分配法进行分配。确需采用其他分配方法的,可结合项目要求,商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九条 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分配:
(一)局机关相关科室根据资金性质、使用管理规定,以及分管局领导的指导意见,与市财政局相关科室沟通,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和依据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初步审批后,送局办公室和局领导。
业务科室根据资金管理规定、民政业务统计相关数据和上级要求等,从资金性质、分配基数、补助标准或定额等方面综合考量拟定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分批或集中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紧急情况下,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由局救灾救济科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会商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局长审定后,送市财政局。局救灾救济科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拨款文件送办公室和计财科备案,同时呈送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第十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分配:
局机关相关科室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年度备选项目库,以及分管局领导的指导意见,研究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和依据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初步审批,送计财科和财政部门办理。
局相关业务科室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以及年度民政备选项目储备情况,审核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并根据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分批或者集中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局相关科室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区县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备案资金具体使用项目,并作为民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级福彩公益金配套公共财政预算项目的,由项目主管科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送局计财科;打捆安排的支持区县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由相关业务科室在征求相关领导意见确定分配资金的分配因素及相应基数,结合年度民政事业重点工作,统筹提出初步额度分配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和项目主体实施单位组织项目备案。备案完成后,资金拨付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部门预算安排的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按程序将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需提前下达的,相关科室在收到下达资金通知后7日内,按分配程序将分配方案送局计财科,计财科在7日内办理正式文件会商市财政局办理。
中央下达的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相关科室在收到下达资金通知后7日内,按分配程序将分配方案送局计财科,计财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在7日内办理正式文件并会商市财政局办理。民政部或省、市财政部门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按规定需要留用于市本级的,在分配方案中要明确具体使用单位、项目、金额、内容,并细化至相应经济科目。
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以及市本级留用指标和部门预算安排的市级指标使用,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和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
局计财科会同相关科室根据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项目储备情况、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关于预算内投资项目编报要求,以及分管局领导指导意见,研究制定项目编制申报实施意见,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并组织指导区县编报项目。
根据区县民政部门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系统申报项目情况,局相关业务科室会同局计财科与市发展改革委相关科室对接审核项目,经分管和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办公会议审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办理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联合申报文件会签,并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正式文件发区、县民政局,同时送局相关科室和项目主体单位。
第四章 绩效考评和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局机关业务科室负责确定相应民政资金绩效目标,制定考评办法,并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绩效考评,对民政事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合理、及时、有效地使用资金。考评结果将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局计财科会同相关业务科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监督管理,组织资金检查,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和分析预算执行,并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内容和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计财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