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口镇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总结
一、推进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上级部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要求,为促进我镇“三项制度”工作推进,我镇明确目标、找准定位、认真履职,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认真制定实施计划。为更好的开展三项制度工作,三口镇政府高度重视“三项制度”推进工作,充分认识到推行“三项制度”是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自上而下做到了一把手亲自抓、带头干,重点任务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我镇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制定了《三口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重大制度的实施计划》,有力的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二是梳理编制清单。为完善我镇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责任落实、规范公正,我镇编制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等一系列规范性清单,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镇直各部门严格落实《三口镇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并熟练运用于日常执法。
三是积极组织人员参加行政执法相关培训,积极组织各执法部门参加“三项制度”各类培训,真正做到思想水平有提高、业务水平有提升,为推动“三项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要求各执法部门结合实际,通过不同渠道,对本单位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多方面、多层次了解相关知识,熟悉操作流程,努力把“三项制度”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三口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初步形成,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加快推进。
四是公示公开三项制度。为更好的规范执法行为,我镇在黄山区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上将我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公示公开。三口先锋网上专栏建设完成,政府法制办统一审核各部门各项公开内容,按要求分类并完成全面公开,信息实现动态更新。
五是 成立“三项制度”专项督导组,对各执法部门推进“三项制度”情况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督促各执法部门按时保质完成“三项制度”相关工作。对“三项制度”建设不全面、不具体,报送情况不及时、不准确,实施过程不积极、不规范、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督促其整改。同时,将督察情况纳入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核内容。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和探索,三口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成,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取得的成效
(一)阳光政府建设更加完善。坚定不移落实三项制度,努力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化程度和透明度。一是由内部运行向公开运行转变。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6类主要执法事项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系列配套制度集中上网公开,推动行政权力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营造良好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二是由管制执法向服务执法转变。推广行政许可“最多跑一次”改革和说理式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通知》,捋顺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推进双随机检查,构建“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的行政执法模式。三是由“松懒粗乱”向“严勤细实”转变。行政执法公示倒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和方式,通过科学划分、人岗相宜、全面覆盖的管理模式,把过去传统、被动、定性和分散的管理,转变为科学、主动、定量和系统的综合管理。
(二)合法合理行政意识更加牢固树立。随着三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市掀起深入学法、精准学法的高潮。一是各级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大幅提升。通过执法公示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明显提高;二是倒逼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用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全面实施,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时刻注意谨言慎行,时刻注意执法行为于法有据,避免出现矛盾激化和滥用职权的现象,巩固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用权的约束意识。 三是公众法制维权意识逐步觉醒。试点改革的深入推行,各类媒体的充分宣传,进一步激发了市民学法、用法的自觉,提升了民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引导市民不断强化法治思维,提高法律素养,法治秦皇岛建设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镇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缺乏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经验。在完成部分工作任务时,由于没有工作经验,导致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认知不够。各执法设备人员专业化不够,缺乏专业执法设备,以及专业人员配备。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随着改革的深入,更多深层次的问题将不断显现,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会继续增多,改革的任务也会更为繁重。我们将秉持坚定不移的决心、久久为功的韧劲,进一步解放思想、聚焦重点、深化改革,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一是要加强学习、敢于尝试。多向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交流学习,借鉴工作思路和方法,为谭家桥镇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闯出一条新路子。二是要分析困难、累积经验。要总结工作中出现问题和困难,分析原因,探索解决办法,不断累积经验,提高工作实效。
(二)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强化人才保障。加强法制专门队伍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在法制、执法队伍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倡导执法、司法部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的交流渠道。探索推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确保法治工作者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分类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职责权限,落实保障标准。
(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健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监督体制,完善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实施机制、互动沟通机制、奖惩机制和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广大民众的监督作用,继续提升权力运行信息公开程度,坚定不移以社会主义民主促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成效的最大彰显。
五、建议
目前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由镇党政办负责,而我镇党政办为综合性办公室,并没有专职法制人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与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存在差距,因此建议上级部门多组织业务培训,加强指导,提高工作能力,更好的推进工作开展。
附件:
1、三口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重大制度的实施计划
2、三口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
3、三口镇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撤销、更新机制制度
4、三口镇人民政府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5、三口镇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6、三口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7、三口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8、三口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三口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2日
三口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重大制度的实施计划
为深入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根据区政府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切实做好我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重大制度的实施(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如下: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时通过政府信息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一)强化事前公开。在镇为民服务中心等场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1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各相关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或国务院部门颁发并经区司法局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公示执法身份。
(三)加强事后公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项目办、创建办等相关执法部门配备执法记录仪等工具,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参照对口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的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五)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六)严格记录归档。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行政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形成行政执法案卷。
(七)发挥记录作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八)明确审核机构。明确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内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九)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制定或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十)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同意、纠正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十一)明确审核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或修订法制审核流程,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三口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重大制度的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为深入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根据区政府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切实做好我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重大制度的实施(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如下: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时通过政府信息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一)强化事前公开。在镇为民服务中心等场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1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各相关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或国务院部门颁发并经区司法局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公示执法身份。
(三)加强事后公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项目办、创建办等相关执法部门配备执法记录仪等工具,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八)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参照对口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的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九)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十)严格记录归档。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行政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形成行政执法案卷。
(十一)发挥记录作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八)明确审核机构。明确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内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九)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制定或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十)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同意、纠正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十一)明确审核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或修订法制审核流程,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三口镇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撤销、更新机制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应当对执法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执法信息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应当立即撤销;公开的执法信息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更新;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紧急处置。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三口镇人民政府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环节 |
执法事项 |
记录事项 |
记录场合 |
执法时限要求 |
执法部门 |
记录人 |
开始记录时间 |
记录过程 |
结束记录时间 |
执法记录类别 |
备注 |
1 |
现场检查环节 |
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全过程 |
现场检查场所 |
适时 |
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部门 |
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人员 |
进入现场检查场所 |
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 |
离开现场检查场所 |
场景类 |
|
2 |
抽样环节 |
抽样记录 |
抽样记录全过程 |
抽样场所 |
适时 |
实施抽样部门 |
实施抽样人员 |
进入抽检场所 |
记录抽样全过程。 |
离开抽烟样场所 |
场景类 |
|
3 |
听证环节 |
举行听证 |
听证全过程 |
听证场所 |
适时 |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部门 |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人员 |
进入听证场所 |
记录听证全过程。 |
离开听证场所 |
场景类 |
|
4 |
证据保全环节 |
先行登记保存 |
先行登记保存、解除全过程 |
证据保全解除场所 |
适时 |
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进入证据保全解除场所 |
记录先行登记保存、解除全过程 |
离开保全场所 |
场景类 |
|
5 |
行政强制措施环节 |
查封、扣押、解除查扣 |
查封、扣押、解除查扣全过程 |
查封扣押、解除查扣场所 |
适时 |
执行部门 |
执行人员 |
进入查封扣押解除场所 |
记录查封、扣押、解除全过程;记录查封扣押解除的物品详细情况。 |
离开查封扣押解除场所 |
场景类 |
|
6 |
行政许可重点环节
|
实地现场核查 |
实地核查全过程 |
核查场所 |
适时 |
注册分局、对口业务科室 |
执法人员 |
进入核查场所 |
记录到达生产经营场所,接触企业人员,告知执法事项;对能够反应核查事项的证据资料进行记录。 |
离开核查场所 |
入户类 |
|
7 |
简易执法程序环节 |
相对人提出争议 |
争议处理过程 |
执法检查场所 |
适时 |
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纠纷被发现时 |
记录争议处理全过程。记录显示纠纷起因、相对人状态、执法人员解决纠纷的全过程等。 |
纠纷解决完毕 |
场景类 |
|
8 |
文书送达环节 |
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
送达文书全过程 |
文书送达场所 |
适时 |
执行部门 |
执行人员 |
到达文书送达场所 |
记录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文书的全过程。 |
文书送达环节结束 |
确认类 |
|
9 |
责令改正环节 |
限期整改环节 |
限期整改全过程 |
限期整改场所 |
适时 |
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进入限期整改场所 |
记录现场核查全过程。 |
离开限期整改场所 |
场景类 |
试用 |
10 |
其他执法环节 |
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事项 |
与相对人接触 |
接触场所 |
适时 |
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适时 |
记录能够反应相关事项或场景的全过程 |
适时 |
场景类 |
|
三口镇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我镇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在实施执法管理活动时严格按照《三口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当事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涉嫌违法现场状况;
(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过程;
(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六)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七)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六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由承办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七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至本单位管理人员,统一存储和保管。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归档保存,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文字材料保管时间一致。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口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
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分正副卷,副卷档案不得对外提供。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查阅登记薄,做好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查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单位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直接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报案件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五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除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处罚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 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
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第十一条 外地部门来函索要案件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由案件主办人按规定复印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案件资料的查阅、复印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查阅、复制行政处罚档案资料,查询人应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口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编制单位:三口镇人民政府 |
|||||
序号 |
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执法种类 |
执法主体 |
备注 |
1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行政强制 |
三口镇人民政府 |
|
2 |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三口镇人民政府 |
|
3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第三款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三口镇人民政府 |
|
4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三口镇人民政府 |
|
5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
行政强制 |
三口镇人民政府 |
|
6 |
在村庄规划区内不占用农用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三口镇人民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