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黄山区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作者:黄山区仙源镇 发布时间:2023-01-02 17:00 信息来源:黄山区仙源镇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本单位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由本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单位不予公开。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相关机构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