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标准和形式
为了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年标准:7440(伤残)、9600元(死亡)。
资格确认要求:新增对象确认时,村(居)评议申报后,县乡两级同时入户核实,避免多次上门;在认真组织村(居)评议的基础上,可不进行公示。往年对象年审时,信息清楚的,不要求与扶助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开展慰问回访活动,对特扶对象的入户核实工作,可与春节慰问活动结合起来,为每户送一份慰问品,提供精神慰藉。主动向符合条件的群众宣传政策,组织他们及时申报,提高政策落实及时率。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