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5539/202408-00017 信息分类: 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龙门乡 发布日期: 2024-08-2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政策与标准】宅基地建房标准

作者:黄山区龙门乡 发布时间:2024-08-28 15:57 信息来源:黄山区龙门乡 阅读次数: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二十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第五十条规定:农村村民原地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的,无需另行审批,但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的,应当重新审批。 2.《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明确:农民建造住房一般以2层为主,不得超过3层。皖南片区住房建筑风貌宜采用徽派建筑风格,在保持粉墙黛瓦整体风貌的基础上,尽量吸取传统徽派建筑元素,注重与整体地理人文环境相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