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5520/202411-00030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耿城镇 发布日期: 2024-11-2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上级政策解读】区住建局解读《黄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作者:黄山区耿城镇 发布时间:2024-11-25 15:18 信息来源:黄山区耿城镇 阅读次数:


作者:黄山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4-11-15 16:16 信息来源:黄山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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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印发《黄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3〕32号)于2013年7月18日起施行,距今已经有11年时间,因黄山区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征收范围、征收条件等已经发生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区住建局结合我区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安徽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黄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等规定。

三、制定过程

我局高度重视《通知》起草工作,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依据上级相关政策文件,并充分参照周边地市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经过局机关股室和法律顾问深入讨论修改后,形成了《通知》送审稿。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程序,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通知》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用途、征收范围、对象、征收标准、减免范围、征收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具体征收部门。二是明确征收方式新建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三是明确征收标准甘棠城区及汤口镇、谭家桥镇、太平湖镇、耿城镇、乌石镇、焦村镇、三口镇、仙源镇、永丰乡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四是明确征收程序。规定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主要做好《通知》宣贯及实施工作,通过在政府网站公布内容及政策解读、深入有关单位通过宣贯和政策解读等形式,确保该项制度政策的全面落实和有效执行。

六、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通知》不理解之处,可向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559—8532669(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