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区住建局解读《黄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印发《黄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3〕32号)于2013年7月18日起施行,距今已经有11年时间,因黄山区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征收范围、征收条件等已经发生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区住建局结合我区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安徽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黄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等规定。
三、制定过程
我局高度重视《通知》起草工作,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依据上级相关政策文件,并充分参照周边地市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经过局机关股室和法律顾问深入讨论修改后,形成了《通知》送审稿。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程序,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通知》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用途、征收范围、对象、征收标准、减免范围、征收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具体征收部门。二是明确征收方式,新建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三是明确征收标准,甘棠城区及汤口镇、谭家桥镇、太平湖镇、耿城镇、乌石镇、焦村镇、三口镇、仙源镇、永丰乡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四是明确征收程序。规定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主要做好《通知》宣贯及实施工作,通过在政府网站公布内容及政策解读、深入有关单位通过宣贯和政策解读等形式,确保该项制度政策的全面落实和有效执行。
六、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通知》不理解之处,可向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559—8532669(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