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太平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太平湖水体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太平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平湖水域范围内的休闲垂钓管理。
第三条 太平湖水域实行沿岸垂钓方式,每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
第四条 渔业生产经营者是经营管理区域内休闲垂钓的环保、安全等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规划、环保和安全要求完善相关基础设施。
第五条 区直相关单位、太平湖风景名胜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 垂钓者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服从管理,文明垂钓,不乱丢垃圾。
第七条 太平湖水域划定以下休闲垂钓区:
(一)乌石垂钓区。风轮圈口至桐子山老渡口水域西沿岸。
(二)黄土岭垂钓区。朝阳村杨冲茶山至琉璃岭水域西沿岸。
(三)共幸垂钓区。原渔场117大坝至密岩关桥水域北沿岸;密岩关桥至珍珠馆水域南沿岸。
(四)新华永丰库湾垂钓区。青山口桥至西鸡公山水域西南沿岸;青山口桥至章家、三元里(永丰与新华交界)至东鸡公山水域东北沿岸。
(五)沧溪库湾垂钓区。燕崖山嘴至王帮如户边以西水域沿岸。沧溪库湾现建有一个抗旱应急水源点,在干旱季节一律禁钓。
(六)秀湖垂钓区。八甲码头至秀湖码头水域南沿岸;华西码头至华西航标水域东沿岸。
(七)麻川垂钓区:鸡岭至盘龙组南水域东沿岸。
(八)曙光垂钓区:曙光丁家对岸至周坪铜坑下山嘴对岸水域西沿岸;曙光丁家至夹坑码头水域南沿岸。
第八条 除第七条划定的垂钓区外,太平湖其他水域沿岸均为禁钓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
每年禁渔期内乌石垂钓区、共幸垂钓区、曙光垂钓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
第九条 渔业生产经营者开展垂钓经营活动,经营方案应当经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禁止在桥梁、码头、景点、旅游栈道、渡口、电力设施等区域上下游100米范围内垂钓。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以下方式进行垂钓:
(一)利用船只、排筏以及其它水上设施入湖垂钓;
(二)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
(三)使用探鱼仪、鱼枪等手段钓鱼、射鱼;
第十二条 禁止钓捕鲢鱼、鳙鱼以及国家水生保护动物。
第十三条 禁止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诱鱼垂钓:
(一)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毒害水生生物的诱鱼饵料或物质进行打窝垂钓;
(二)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动物打窝及钓饵垂钓;
(三)向水体投放田螺、钉螺等外来生物。
第十四条 禁止未经审批违法建设垂钓设施。
第十五条 禁止夜间(晚上二十二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垂钓。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钓具。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管委会审核审批,非法设置垂钓设施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单位和个人自用非经营性船舶从事揽客垂钓等经营性活动,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举办垂钓赛事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文旅体、农水、应急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管委会 2019年3月29日印发的《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太管〔20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