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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新丰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5-05-12 16:46 信息来源: JC914 字体:【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新丰乡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乡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乡编制的黄山区新丰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互联网网址(http://www.hsq.gov.cn/zwgk/public/column/6616182?type=4&action=list)上查阅,通过新丰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新丰乡政府和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前查询方法如下: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栏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栏目对应的信息列表,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标题关键字查询:输入标题关键字并搜索,与关键字匹配的目录项会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新丰乡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新丰乡人民政府内设及下属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等文件

主要包括:新丰乡人民政府规章以新丰乡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等。

(3)计划总结

主要包括:新丰乡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4)其他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格式

生命周期

关键词

发布文号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单位代码、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组成,各部分号码用“-”相连,其结构为:区域及部门编号-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总长度为18位字符。

2.信息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机构。发布机构指信息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发文日期。产生日期是指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对于政府文件,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产生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需要以一种所有人都能识别的格式出现,并且它能被计算机软件所解释。日期格式应符合ISO8601〔W3CDTF〕规范,并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5.信息格式。指信息的记录类型,包括文本、图表、照片和影音等。

6.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方便公众查找而设立的一个用于信息标引和检索的数据项。它是一组表达某一主题代表性的习惯用词,可取自信息的题名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的非规范化的词或词组,也可以是公众已认同的俗语。其中公众认同的俗语至少标注1个。

7.发布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三)公开形式

1、新丰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hsq.gov.cn/zwgk/public/column/6616182?type=4&action=list)

2、“黄山区发布”新媒体

 3、手机短信及发放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等。

同时,在乡为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办公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新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559-8567106。

互联网联系方式:2576726134@qq.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共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新丰乡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黄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公开专题”——“机构职能信息专题”——“乡镇街道”——“黄山区新丰乡”查阅本乡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的制作部门。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黄山区新丰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新丰乡人民政府二楼党政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邮政编码:245700;

联系电话:0559―8567106;

传真:0559―8567175。

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等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更正申请等,可以参看本指南的“四、权利救济途径”。

受理程序:

(二)提出申请

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黄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hsq.gov.cn/zwgk/public/column/6616182?type=5&active=5&nav=5)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新丰乡信息公开网站,电子邮箱:805902017@qq.com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自2021年1月1日起,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详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01/content_5566168.htm,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