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经我局核查,因黄山区海洋竹制品加工厂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停用手续,现决定对该厂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
相关使用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如有异议,可向黄山市黄山区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撰稿人:朱耀华 审核人: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