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黄区市监(信)罚送告〔2026〕1 号
当事人: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黄山徽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庆民福美药房有限公司、黄山魁红茶业有限公司等49家
个人独资企业:黄山市黄山区明发塑料厂、黄山市黄山区国龙土石方工程队2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黄山市黄山区湘谭雾坑茶叶专业合作社、黄山市黄山区魁烨茶叶专业合作社等5家
本局于2026年3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区市监(信)罚〔2026〕1 号),因你下落不明或/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前期我局各市场监管所对57个当事人开展的实地核查,以及提交的实地核查记录表、实地现场核查照片、税务部门出具的协查回复函等相关资料,经调查证实如下:
黄山市黄山区庆民福美药房有限公司、黄山魁红茶业有限公司等57家企业已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通过注册登记的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通过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住所/住址)均无法找到该市场主体,并且连续2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23、2024年度年度报告,连续2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黄山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关于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协查函》的回复函,经黄山区税务局核查证实黄山市黄山区庆民福美药房有限公司、黄山魁红茶业有限公司等57家企业均在2023、2024年度税务登记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
2.《实地核查记录表》(57份共57页),以及实地核查照片(57份共57张),证明本局各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黄山市黄山区庆民福美药房有限公司、黄山魁红茶业有限公司等57个当事人登记的联系电话、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住所/住址)进行实地核查时,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住所/住址)现场无法找到市场经营主体的情况;
3.由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的企业基本信息打印单(57份共57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打印单(57份共57页)、列入异常名录信息打印单(57份共57页),证明57个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身份、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23与2024年度年度报告、全部列入异常名录的事实;
4.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网页打印件(1份3页),证明本局于2026年1月29日通过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区市监(信)罚告送告〔2026〕1号)的事实情况。
因上述57个当事人通过注册登记的电话、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因此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2026年1月29日,本局通过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区市监(信)罚告送告〔2026〕1号),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享有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要求的权利。57个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均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黄山市黄山区庆民福美药房有限公司、黄山魁红茶业有限公司等50家有限责任公司或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前款规定,对50个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黄山市黄山区明发塑料厂、黄山市黄山区国龙土石方工程队2家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前款规定,对2个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黄山市黄山区湘谭雾坑茶叶专业合作社、黄山市黄山区魁烨茶叶专业合作社等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前款规定,对5个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黄山市黄山区庆民福美药房有限公司、黄山魁红茶业有限公司等57个当事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前款规定,本局决定对57个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附57家企业名单)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山区人民政府(黄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区司法局,地址:黄山市黄山区桃源路18号,电话:0559-8500375)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在门户网站上刊载公告,予以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俊 联系电话:0559-8532630 联系地址:黄山市黄山区综合办公区一号楼211办公室
附件:决定吊销市场经营主体名单(57户)
决定吊销市场经营主体名单(57户).docx
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撰稿人:吴俊 审核人: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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