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沿用】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黄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3月21日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3月28日
黄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现场指挥部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4.3 响应分级
4.4 现场指挥
4.5 信息发布
4.6 扩大应急
4.67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预案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避难场所保障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7 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黄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黄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黄山区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属于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火灾、建设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电力等方面突发事件已制定专项预案的,按相应的专项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集中应对,属地参与、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各方面支持,参与应对的救援工作机制。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具体可分为: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分级。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统计〔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 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高铁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 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 不包括本数。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常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长任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政府其他各分管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和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有关部门、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2.2 工作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协助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终止《黄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1)指挥长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召集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会议;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根据事故性质、规模、地理位置等布置应急处置工作。
(2)副指挥长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长做好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或由指挥长授权负责事故的应急指挥、协调、决策和下达应急指令。
(3)专家组主要职责: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2.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是黄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主要职责:
(1)承担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承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
(3)组织指导全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演练;
(4)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提出是否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2.2.3区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区民宗: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区发展改革委:依照区相关专项预案履行突发粮食事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职责,会同相关单位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能源应急保障。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区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区教育局: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指导协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区级医药储备管理规定,动用事故处置所需区级医药储备。组织指导协调通信、信息网络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
区公安分局:组织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敬老院、养老院等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区司法局: 牵头负责涉及事故的矛盾纠纷调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保障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参与组织指导协调区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引发的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供水、燃气、人防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事故、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码头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水利(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农作物收获期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区商务局:参与商贸流通、餐饮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体育活动、体育场所和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体育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指导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牵头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协调消防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灾害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
区林业局:组织指导协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木竹加工企业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供销社:指导协调供销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区气象局:组织事故救援气象服务保障,参与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邮政行业(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黄山银保监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事故发生地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在区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先期事故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等相关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等情况。
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由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的分管副区长担任现场指挥长,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直接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各相关单位、事故所属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最先到达的副指挥长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长在应急结束前离开现场的,指定代理人履行指挥长职责,保持现场处置工作的连续性。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综合信息组、现场专家组等;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上述(不限于)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3.1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
(2)应急处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消防救援、事发地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搜救、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急救中心组成。负责设立现场医疗急救区,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理、转运及救治等工作,对现场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等。
(4)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公安部门负责,负责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导、秩序维护,保护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等。
(5)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由属地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牵头,区应急管理、民政、经信、住建、商务、供电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疏散安置、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和救援物资、装备、交通、电力、食宿、通信等保障。
(6)综合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报送、发布、舆论引导和媒体接待等工作。
(7)现场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召集,组成现场专家组,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措施供决策参考。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1.1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应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定并完善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管控。
3.1.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应加强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联系,及时获取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
3.1.3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立即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设,I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Ⅲ、Ⅳ级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发布。
Ⅰ、Ⅱ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3.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进入预警状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
(1)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3)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事发地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事发地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分别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在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再以文字形式上报,并根据事故进展情况按要求进行续报。
4.1.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发单位名称、地点、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559-8500602。
4.2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3 响应分级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或上报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本区级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I级。
4.3.1对于较大涉险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通知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4.3.2 对于重大涉险事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及较大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
启动Ⅱ级响应后,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发生事故的相关行业领域的区政府分管领导率领区应急管理局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先期处置。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3.3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区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并上报市、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
启动I级响应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发生事故的相关行业领域区政府分管领导率领区应急管理局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先期处置。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区应急管理局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3.4 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以上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和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2)对事发地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区县应急部门,或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应急部门;
(4)调集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和请求上级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必要时请求上级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启动I级、Ⅱ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 现场指挥
4.4.1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现场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人员、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2监控防范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进行现场监测、评估,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态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影响,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4.4.3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发地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负责组织实施受威胁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公安、卫健、民政、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事发地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的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4.4.4现场管制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等,明确警戒范围,控制和消除现场危险因素,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等,做好事故现场保护,事发地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要做好配合。
4.4.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4.6人员救治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组织救治受伤人员,适时启动心理干预,并根据需要,向上级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队伍进驻和支援。做好事故现场受困人员的搜寻营救、医疗救治。
4.5信息发布
根据实际情况,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应急处置信息由区委宣传部按相关规定统一对外发布;
较大及其以上级别事故信息的发布按照市、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必要时,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卫健、住建、民政、事发地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等单位参加;围绕应急响应、现场救援、人员救治以及人员疏散、安置等情况,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
4.6扩大应急
采取现有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有效处置事故,区应急指挥部视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请求给予事故应对支援,以尽快完成事故控制和处置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小,让事故发生地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
4.7应急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应急救援工作即告结束,并由负责决定启动预案的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一般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负责组织落实,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助;较大事故由区政府联合事发地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需要上级援助的,报请市政府决定;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区政府在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和慰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故遇难者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善后工作涉及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2调查评估
事故善后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应急管理或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意见、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区应急指挥部。
6 保障措施
6.1预案保障
各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和区应急管理、卫健、生态环境、住建、民政、消防、交警、公安等安委会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编制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和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预案体系。
6.2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太平经开区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6.3物资保障
各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同时加强与社会单位合作,确保社会单位的相关装备和物资能及时调用。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6.4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或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协调解决。
6.5 避难场所保障
区、乡级人民政府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通讯录,加强值班值守,值守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相关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更好发挥支撑作用。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责任追究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乡镇(黄山太平经开区)及有关部门未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和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黄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修订、审批、发布、演练和宣传培训。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黄政办〔2014〕30号)同时废止。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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