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202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安徽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黄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等规定,经2024年11月14日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凡在我区国土空间规划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等。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原缴费标准予以补缴或退还配套费差额。
(一)甘棠城区及汤口镇、谭家桥镇、太平湖镇、耿城镇、乌石镇、焦村镇、三口镇、仙源镇、永丰乡(以下简称甘棠城区及重点乡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住宅基准征收。
(二)对招商引资进入太平经济开发区及其他区域的工业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建设的办公楼、住宅、综合楼等其他项目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征收。
(三)甘棠城区及重点乡镇开发边界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甘棠城区及重点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标准的50%征收。
(四)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以下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附件1)。具体减免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黄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地乡镇、经开区出具审核意见后,交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符合免征条件的,直接办理,报区政府备案,符合减征条件的,报区政府同意后办理。
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气、供水、煤气、天然气、自来水、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费等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公开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征收标准、自立征收项目或扩大征收范围。
九、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本通知由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修改印发黄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2013〕32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