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6005/202212-00066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2-12-20
发布机构: 黄山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12-2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政办〔2022〕36 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继续沿用】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20 16:28 信息来源: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黄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 2022 年 11 月 26  日区政府第 21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2 年 12 月 20  日

黄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3.2 预警机制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灾害分级

4.2 灾情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4.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6 响应终止

4.7 信息发布

5 调查评估

6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装备、物资保障

7.4 通信、交通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黄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3) 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上下联动,高效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负责区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部署。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 区政府分管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 区政府办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负责同志。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教育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中心黄山分中心、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红十字会、黄山银监分局黄山办事处、区供电公司、区自来水公司、电信黄山区分公司、移动黄山区分公司、联通黄山区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市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区指挥部决策部署,汇集、分析、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提出应急处置对策方案;贯彻区指挥部部署,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督促乡镇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灾害应对工作;负责信息上传下达;承担区指挥部及办公室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职责;派出或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分配、调拨生活救灾物资和资金,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乡镇做好转移人员临时安置;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损失评估;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培训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应急救援阶段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测绘、应急处置、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与区气象、应急、农水等部门会商,根据会商结果和雨情、水情变化情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成因、性质分析论证认定,随时通报本系统掌握的灾险情信息;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隐患巡查排查和防范处置;开展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普及、参与应急预案演练、培训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区委网信办:组织主流网络媒体开展正面宣传;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油等生活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做好灾毁重建等工程对上争取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指导供电企业抢修电力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区科经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区内有关企业生产救灾应急物资;负责矿山、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开展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援,协助相关部门对受灾害威胁人员进行疏散转移;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

区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参与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区住建局(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受损供水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组织燃气管道和设施的隐患排查、处置、抢修,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区交运局:负责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对所管养的公路、桥梁、隧道和有关设施抢险抢修。

区公路分中心:组织对所管养的公路、桥梁、隧道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

区农水局:做好水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修复有关水毁工程、农村饮用水设施,及时排查处置有关险情。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灾区生产生活物资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区文旅体局:负责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参与灾区游客临时安置工作;负责恢复广播电视系统设施。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病伤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派出医疗救援队伍,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组织危重伤员紧急转运治疗;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时处置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区人武部:会同区应急局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后恢复重建。

区武警中队:组织协调武警队伍参加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区社会秩序维护。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区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次生灾害抢险救援。

区红十字会: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根据有关指挥部指令,组织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参与抢险救援和伤员急救等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会同区应急局做好捐赠款物的统一发放。

黄山银监分局黄山办事处:负责督促区内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损保险理赔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网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区自来水公司:负责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供水管网和设施,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用水供应。

电信黄山区分公司、移动黄山区分公司、联通黄山区分公司:负责电信、移动、联通通信网络抢修抢通,做好在极端情况下应急通讯保障,保障救灾通信联络需求。

2.4 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 区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防疫、调查评估、技术专家组、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运局、区公路分中心、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交运局、区住建局(人防办)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治安维护工作。

(3)医疗救治防疫组:由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灾区环境卫生安全等工作。

(4)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交运局、区农水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等工作。

(5)技术专家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建技术专家组,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质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提供技术支撑。

(6)后勤保障组: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科经信息化局、区交运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红十字会、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做好应急救援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一般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指挥部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区、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核查。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专项预案,加强监测和防范,报区政府批准后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 预警机制

3.2.1 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农水局、应急局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区域,建立气象、地质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

3.2.2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预报预警信息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过广播、电视、短信、微信、网站、传真及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 向预警区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警信息,对不能或难以通过手机、广播等接收预警信息的,由防灾责任人负责告知。

3.2.3 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气象等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高低确定,共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报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农水局、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预警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 24 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区气象、农水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准备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等加大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和监测力度;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 24 小时在岗值班;区气象、农水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区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强化巡查监测;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 区应急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 区气象局、农水局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应急、气象、农水、交通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 区应急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 区气象局、农水局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应急局、气象局、农水局、交通局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 区应急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区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加强预警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检查, 区指挥部必要时启动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3.2.4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 24 小时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因灾死亡 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3)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

(4)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

4.2 灾情报告

4.2.1 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村(居)委员会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区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上报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速报有关情况。区人民政府及时将灾情或险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后,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 30 分钟内向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接报后 30 分钟内将灾情报告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生较大和一般地质灾害后,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 1 小时内向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 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接报后 1 小时内将灾情上报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2.2 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3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险转移),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4 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为最高级别。

4.4.1 响应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区突发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1)达到一般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区突发地质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1)达到较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区突发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1)达到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区突发地质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1)达到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4.4.2 响应措施

四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启动,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监测,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发生地给予指导和支持,成立现场指挥部,视情派出区消防救援、医疗救援队搜救被困人员、开展紧急救治,做好转移人员生活保障。

(2)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对危险区域开展专家现场研判划定,如有受威胁人员立即组织转移。

(3)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引导。

(5)超出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省市给予支援。

三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协调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2)必要时派出工作组。

(3)根据需求派出区消防救援、医疗卫生等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 紧急救治伤员。

(4)在市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二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区消防救援、武警中队、公安、民兵、医疗卫生等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3)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根据需要,组织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抢修队伍和专业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5)开展灾情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在省指挥部和省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一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国务院或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根据救灾需要,及时请求国家、省、市支援。

4.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6 响应终止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 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4.7 信息发布

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事件、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5 调查评估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改进措施。

对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 恢复重建

区政府组织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方案, 区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落实,完成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委等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消防综合救援队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鼓励乡镇、村居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支持社会志愿救援队伍发展,壮大全区专兼职救援队伍力量。

7.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或险情时, 区财政部门应统筹资金支持应急救援与救灾。

7.3 装备、物资保障

区直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应急生产、保供或征用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或供应。

7.4 通信、交通、供电保障

各乡镇、区直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区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区供电公司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力设施,保障应急供电和电力畅通。

7.5 技术保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预警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区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聘请专业技术机构,为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锻炼队伍,检验和修订完善预案。

8.3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隐患: 出现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点或者潜在区段。

地质灾害险情:具有一定紧迫性,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等应急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预警响应:针对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 年 4 月 22  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黄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黄政办〔2016〕 10 号)同时废止。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