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6005/202212-00067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2-12-20
发布机构: 黄山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12-2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政办〔2022〕37 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继续沿用】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20 10:34 信息来源: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黄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 2022 年 11 月 26  日区政府第 21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2 年 12 月 20  日

黄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分级响应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

7.2    通信和科技保障

7.3    人力和装备保障

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我区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效保障我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

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救助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组成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为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 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中心黄山分中心、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

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林业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气象局、区科学技术协会、区红十字会、区人民武装部、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山银监分局黄山办事处、电信黄山区分公司、移动黄山区分公司、联通黄山区公司、区供电公司、区自来水公司等。

2.1.2    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我区减灾救灾政策,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和区直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我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制定我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采购救灾物资;负责全区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自然灾害救助;会同区红十字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区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

3.区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机关及驻区单位救灾对

口支援工作。

4.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区应急局、财政局制定我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粮食等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对上争取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指导供电企业抢修毁坏电力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5.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学校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查核、统计上报全区教育领域灾情,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6.区科技经信局:负责协调我区企业生产救灾救助物资、装备,做好生产预签约工作;落实食用盐的储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组织区内电信企业做好救灾通信保障,确保信息畅通。

7.区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8.区民政局:督促指导乡镇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9.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全区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10.区人社局:加强全区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受灾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人员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金,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做好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12.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上报;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13.区住建局(人防办):负责查核、统计上报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行业灾情信息;组织做好灾区房屋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为灾后群众住房、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设计、建设、

质量监管提供支持。负责做好燃气设施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防范。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通讯、人员安置等服务和支援保障。

14.区交运局:负责查核、统计上报交通运输行业灾情信息,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所管养的交通基础设施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根据救灾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5.区公路分中心:负责查核、统计上报所管养的道路、桥梁、隧道等灾情信息;做好救灾工作期间所管养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

16.区农水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修复有关水毁设施、农村饮用水设施;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查核、评估、统计上报水利工程灾情信息。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查核、评估、统计上报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7.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采购供应,具体承担肉类

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对商贸企业受灾情况查核、评估、统计上报,指导生产自救;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18.区文旅体局: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处置工作,指导旅游景区、旅游经营单位、文博单位做好安全工作;查核、评估、统计上报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灾情信息,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参与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工作,协同处理相关涉外港澳台游客事务。负责全区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根据救灾需要负责开放体育场馆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19.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预防处置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查核、评估、统计上报全区医疗卫生行业灾情信息。

20.区审计局:负责对全区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22.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各乡镇和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负责查核、评估、统计上报全区林业和有关设施设备灾害损失灾情信息。

23.区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4.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以及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25.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根据指挥部有关指令,组织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参与抢险救援和伤员急救等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会同区应急局做好捐赠款物的统一发放。

26.区人武部:会同区应急局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

27.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各类火灾扑救和灾害事故处置,救援遇险群众,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28.区武警中队:组织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区公安分局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29.区委网信办:  做好涉灾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30.区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技术交流。

31.区国资委:查核、统计上报所属企业灾情信息;督促所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企业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32.区银保监组:指导开展全区政策性保险和山区库区农房保险以及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相关保险公司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33.电信黄山区分公司、移动黄山区分公司、联通黄山区分公司:负责电信、移动、联通通信网络抢修抢通,做好在极端情况下应急通讯保障,保障救灾通信联络需求。

34.区供电公司:负责确保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做好供电设施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受损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35.区自来水公司:负责抢修损坏(毁)供水管网设施,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用水供应。

2.2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为区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

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 区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抽调部分涉灾单位人员,与区应急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 区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 9 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运局、 区科技经信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局牵头, 区农水局、区交运局、区公路分中心、区住建局(人防办)、区教育局、区科技经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卫健委、文旅体局、商务局、区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区卫健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水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医

保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做好伤病群众医疗救治,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疫病流行,做好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水局牵头,区林业局、区财政局、 区银保监组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科经信息化局牵头,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区应急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审计局、区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以及组织区内捐赠救灾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交运局、区公路分中心、区农水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委、区林业局、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供电公司、区自来水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

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文旅体局、区应急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9)专家咨询组:区应急局牵头组建专家咨询组,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水局等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经分析、会商、研判、评估,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前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强化应急值守,认真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3)通知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调运准备。

(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管理

区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在灾害发生后1 小时内向区应急局初报灾害损失情况,区应急局在灾害发生后2 小时内完成初步灾情汇总并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对因灾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有关乡镇和单位须立即报告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在第一时间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上报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区委、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报告。

4.1.2  在灾情稳定前,灾情统计上报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报灾乡镇每 24 小时向区应急局上报一次动态灾情,区应急局汇总上报到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即使数据未变化也应上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 区应急局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3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 区应急局及时会商区农水局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1.4  区应急局牵头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开展阶段性或重特大灾情会商,准确、客观、科学核定灾害损失。

4.2    信息发布

灾害发生后, 区减灾救灾委或区应急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启动了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地震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 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信息发布途径主要包括区电视广播、区政府网站、区政府“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轻到重分为Ⅳ 、Ⅲ 、Ⅱ 、Ⅰ四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0 人以下;

(2)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20 间或 6 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 5000 人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超出乡镇救助能力, 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 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派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 24 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全区灾情,每日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应急局视情下拨粮食、床、衣被等生活物资和救灾资金,督促乡镇政府做好救灾款物发放、设置灾害安置点、转移安置管理服务好受灾群众。

(5)区应急局视情派出或协调相关部门救援队伍抢险救灾、区人武部视情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区卫健委牵头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以及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卫生安全工作。

(7)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乡镇政府落实好救灾应急措施。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 1 人以上、3 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0 人以上、3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20 间或 6 户以上、100 间或

3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 5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 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区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救灾应急各项措施,成立生活救济、救治防疫、查灾核灾、恢复重建等 9 个工作组,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及时动员组织好灾区群众转移到安置点等安全住处,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防火和人员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和群众财产;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2)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对上争取资金和物资支持。

(3)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组织志愿者、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灾害救助。

(4)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 3 人以上、  5 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 人以上、500人以下;

(3)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 间或 30 户以上、500间或 16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 1 万人以上、3 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

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 区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形势,研究落实抗灾救灾重大事项。

(2)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视情请求省市救灾支持。

(3)生活救济组、卫生防疫组、查灾核灾组、生产自救组、接收捐赠组、恢复重建组、专家咨询组、宣传报道组和监督检查组开展有关救灾救助工作。

(4)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灾区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 5 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00 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0 间或 160 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 3 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政府决定,由区减灾救灾委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 区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减灾救灾委成员会议,研究落实抗灾救灾重大事项。

(2) 区领导第一时间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检查抗灾救灾工作。

(3)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掌握灾情和灾区需求,加强灾情会商,按规定及时发布灾情、救灾动态和灾区需求信息,并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市应急局,为抗灾救灾提供决策信息。

(4)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组织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防火和人员管理,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组织开展救灾捐赠。

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救治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工作,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

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指导协调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恢复重建组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医疗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专家咨询组及时会商研究,对灾情评估、灾害救助等提出

意见。

接收捐赠组做好救灾款物接收,组织开展捐赠救助工作。

监督检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区减灾救灾委报告研究解决。

宣传报道组会同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 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5)区发改委、农水局、商务局、公安分局、交运局、公路分中心、住建局(人防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科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社会治安维护、交通道路应急管理和抢修、应急通讯保障、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地理信息数据准备和应急测绘、生态环境变化监测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6)申请市、省政府支持。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方,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根据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响应。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 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受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给予过渡期救助。区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救助人员核定,会同区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工作;要统筹使用各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

区应急局要动态掌握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加密督导,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 区应急局牵头做好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

区应急局于每年 9 月组织乡镇政府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和困难及需求的调查、评估、统计,编制工作台账,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区财政局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好本级冬春救助资金。对存在的资金缺口, 由区应急局、财政局逐级上报申请。

区应急局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强化冬春救助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区应急局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加强与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区发改、财政、农水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保粮食供应。

区应急局加强冬春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尊重群众意愿,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自筹投入、政府救助补助、保险理赔、捐赠救助等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区应急局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组织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受灾乡镇资金申请,按照上级倒损住房重建补助标准和规定,会商财政部门及时下拨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或组成督查组等方式,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估。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农水局按照职责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重建规划选址、制定落实优惠政策等工作。

由省市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

7.1.1 根据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规定, 区财政局合理安排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应急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加强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统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1.2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1.3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区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布局,提升存储条件。根据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统筹考虑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健全“区—乡镇—村居”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和自然灾害安置场所。

7.1.4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区应急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规模。按照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实物储备基础上, 区、乡

镇建立救灾物资应急生产和应急供应签约机制,紧急情况签约企业、商超等按协议提供救灾应急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储备应急物资,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1.5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机制,区交运局、公路分中心保障救灾运输道路通行,开辟救灾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达。紧急情况下, 区减灾救灾委可统筹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补助。

7.2    通信和科技保障

7.2.1 区科技经信局负责灾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 区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做好灾情传送网络的抢修和畅通。

7.2.2  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黄山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区农水、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应急等部门推广应用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2.3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农水、林业、应急、气象和文旅体等部门大力加强灾害地面监测站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应急决策指挥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3    人力和装备保障

7.3.1 加强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库建设,深度参与自然灾害体系建设,强化智力支持。大力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大力加强对

涉灾社会组织、志愿者培育和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7.3.2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区—乡镇—村居灾害信息员队伍。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镇村设置灾害信息员 AB 岗。

7.3.3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 区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3.4 区政府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区应急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综合管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利用广场、人防工程、闲置学校等公用房等设置应急避难场所( 自然灾害避灾安置点),标志标牌明显,场地要符合安全要求,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洪涝等自然灾害危险区域和污染源、病源等的下游区域。灾害发生后, 乡镇要加强对安置点管理和生活服务保障。

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7.4.1  落实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4.2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

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等慈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7.4.3  组织开展常态化防灾减灾教育活动,区应急局、农水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红十字会、科协等部门不断丰富防灾减灾教育内容、创新宣传活动形式,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抓住关键时间节点, 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国际减灾日”“ 世界急救日”“ 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普及防灾减灾专业知识技能。大力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区应急、气象和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7.4.4  区应急局、农水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红十字会、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织开展对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村居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防灾减灾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 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全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