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5475/202202-00021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2-28
发布机构: 黄山区新明乡 发布日期: 2022-02-28
生效日期: 已废止 废止日期: 2023-06-30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失效

【权责清单】新明乡人民政府权责清单(2022年本)、配合事项清单(2022年本)

作者:黄山区新明乡 发布时间:2022-02-28 14:00 信息来源:黄山区新明乡 阅读次数:

根据《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区乡(镇)政府权责清单(2022年本)><黄山区乡镇配合事项清单(2022年本)>的通知》黄政〔2022〕6号文件要求,现将新明乡权责清单(2022年本)、配合事项清单(2022年本)予以公布,欢迎社会监督。

本清单公布后,《新明乡人民政府权责清单(2020年本)》和《新明乡人民政府配合事项清单(2020年本)》即行废止。


黄山区新明乡人民政府

2022年228

黄山区新明乡权责清单目录(2022年本)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1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

行政许可

2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行政许可

3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行政许可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5

受委托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行政处罚

6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行政强制

7

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8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行政确认

9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行政规划

10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行政规划

11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12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13

兵役登记

其他权力

14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转报

其他权力

15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转报

其他权力

16

临时救助审核转报

其他权力

17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转报

其他权力

18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其他权力

19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转报

其他权力

20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其他权力

2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其他权力

22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其他权力

23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其他权力

24

承包期内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审核

其他权力

25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其他权力

26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其他权力

27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其他权力

28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其他权力

29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其他权力

30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其他权力

31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其他权力




新明乡人民政府权责清单(2022年本)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

1

行政许可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安徽省城乡规划  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七)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1.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2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批准,并进行备案。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就村庄人居环境、农业区划审核等业务进行指导。

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3

行政

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区林业局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林业部门可提供技术指导。

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4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2.《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区林业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区林业局先行审核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

 

5

行政

许可

受委托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区林业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根据县级林业部门委托,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6

行政

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行为中涉及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行为中涉及的人居环境,农业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

城管执法局对城镇辖区的违法建协助区自规局、乡镇查处;对城镇辖区外的违法建设做好业务指导。

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7

行政

强制

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指导乡镇开展工作,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强制实施。

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若当事人依然阻拦和拖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8

行政确认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进行确定。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做好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土地、规划工作。

在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9

行政

规划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5.《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政府审批。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10

行政规划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规划。

在县级交通部门的协助下,编制、修改乡道规划,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1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林业局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林木、林地相关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区林业局负责对林权争议处理的法律政策依据、处理程序提供业务指导。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12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处理。城市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个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13

其他

权力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审查乡镇上报的兵役登记情况,并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14

其他

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202197日印发)第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八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区民政局负责全面审核乡镇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的,由乡镇直接审核确认。

 

15

其他

权力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安徽省民政厅于2021820日印发)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区民政局负责全面审核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区民政局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区民政局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负责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的,由乡镇直接审核确认。

 

16

其他

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于202197日印发)第四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区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做出确认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反馈乡镇,以及告知区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负责对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救助金额较小或情况紧急的,可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的,由乡镇直接审核确认。

 

17

其他

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转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区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工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18

其他

权力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救助补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方式的,应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要规范采购程序,确保安全卫生、及时高效、公正有序地发放到群众手中。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规范救灾资金和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19

其他

权力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转报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对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0

其他

权力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对本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区人民法院。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各村(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时,乡镇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21

其他

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乡镇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乡镇(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建局;

民政负责审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民政部门。

 

22

其他

权力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该事项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乡镇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财政局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

民政负责审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上级有关部门。

 

23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区住建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前期物业)小区业主委筹备会、业主委换届有关会议到会进行指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履约情况;接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报送的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资料备案)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24

其他

权力

承包期内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发包方将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及时会同乡镇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耕地的审批工作,及时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变更登记工作

涉及林地的,区林业局先行审核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核、上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变更材料收集准备等工作。

 

25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农村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备案。

 

26

其他

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27

其他

权力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工贸行业、烟花爆竹、危化品监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区住建局负责市政与房屋建筑业监管;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管等。

各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规范执法程序,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措施,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加强对乡镇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28

其他

权力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林业局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公示。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林业部门提出。林业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林业部门作出补偿决定,财政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区民政局负责对因野生动物造成损害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提供救助服务。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级林业部门。

 

29

其他

权力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2.《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予以认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并标明低收入人口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以标明),同步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推送。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救助。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审核相关医疗费用。

区民政局负责认定家庭总收入情况和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

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

区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上报。

 

30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落实四员工作职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制度。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50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1399人的,由所在乡镇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报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31

其他

权力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区公安局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镇政府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黄山区新明乡配合事项清单目录(2022年本)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1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

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

应急管理

3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社会保障

4

殡葬管理

民政

5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社会保障

6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

公安

7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

交通运输

8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规划

9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规划

10

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规划

11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规划

12

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实施

应急管理

13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

14

河流流域及相关涉水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

15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

生态环境

16

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深度治理

生态环境

17

扬尘综合治理

生态环境

18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

1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

20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

生态环境

21

秸秆禁烧专项整治

生态环境

22

对企业生产加工产生噪声、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高音广播喇叭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管执法

生态环境

23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住房建设

24

对违规使用和售卖瓶装液化气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

25

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治理

交通运输

26

内河交通及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

27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农业农村

28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农业农村

29

渔业监管执法

农业农村

30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农业农村

31

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监管执法

农业农村

32

农药、肥料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

33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水利

34

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管执法

水利

35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

3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监管执法

文化旅游

37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以及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文化旅游

38

对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行为的监管执法

文化旅游

39

对擅自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监管执法

文化旅游

4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

41

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

4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

4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

44

防汛抗旱组织实施

应急管理

45

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处置

应急管理

46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应急管理

47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

48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日常安全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

49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市场监管

50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

51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

52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消费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市场监管

53

对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

54

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

55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

56

对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

57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漏物料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城管

58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林业

59

林木采伐的审批后监管

林业

60

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

林业

61

消防安全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

62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发展和改革

63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应急管理

 

附件2

新明乡人民政府配合事项清单(2022年本)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区级部门

乡镇

1

区教育局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执法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9.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在教育部设立协调机制专门工作机构,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双减工作目标任务,明确专项治理行动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突出工作重点、关键环节、薄弱地区、重点对象等,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形成警示震慑。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128号):19.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24.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建立问题台账,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完善黑白名单制度。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作用,将校外培训机构巡查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

区教育局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

区文旅体局负责对体育、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并做好日常监管。

区科技经信局负责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前置审批和管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配合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门做好线上校外培训监管工作。

区民政局做好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营改非”登记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

将校外培训机构巡查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给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联合执法。

 

2

区教育局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100号):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与保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区卫健委负责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教学设施与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及校内公共场所。

区住建局协助区教育部门、学校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并做好指导,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学校等业主单位立即排除;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协助区教育部门、学校开展校舍质量安全检查。

配合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3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区住建局牵头治理本领域欠薪问题,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做好建筑、市政领域工程款支付监管工作,督办和查处本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稳步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制度。协同区人社局全面规范建筑、市政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并将失信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推送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治理本领域欠薪问题,加强对交通运输建设(含高速公路)领域的监督管理,做好交通运输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督办和查处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等制度,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协同区人社局全面规范交通运输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并将失信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推送有关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区农水局牵头治理本领域欠薪问题,加强对农业农村建设领域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做好农业农村建设领域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办和查处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等制度,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协同区人社局全面规范农业农村建设领域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将失信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推送有关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区发改委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区公安局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区司法局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追讨欠薪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区人社局等单位指导、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违反土地使用规定、矿业权管理规定项目的监管,严格检查并惩戒未经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及未经审批的自然资源开发项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企业监管,配合区人社局做好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区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水局等单位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系统;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人民银行负责加强金融市场监管,进一步健全征信体系和支付结算制度。配合区人社局等单位完善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等。

区税务局负责制定和落实企业员工社保费用缴纳等配套的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负责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工资支付信息通报共享机制。

加强欠薪预警排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执法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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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殡葬管理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区民政局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协助区民政局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除因条件限制的金寨、岳西、旌德、绩溪、休宁(不含县城)、歙县(不含县城)、黟县、祁门、石台、青阳、东至11个县和黄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各市、县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实行火葬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便难以开展火葬的边远乡、村,可暂不实行火葬。具体乡、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暂不实行火葬的乡、村除外),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区民政局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审批。建造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

区民政局负责宣传、贯彻上级关于殡葬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依法对公墓进行年检;指导、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公墓等殡仪服务单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止查处非法制造和销售迷信丧葬用品及其他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行为;移风易俗,倡导丧事简办,开展禁止焚烧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工作;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公墓的选址和建设;负责殡葬用地的审批和管理;依法依规对乱占土地建造坟墓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配合民政部门开展违法违规殡葬整治;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辖区丧葬用品市场规范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非法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行为;配合民政部门开展违法违规殡葬整治;移风易俗,倡导丧事简办,开展禁止焚烧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工作;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区林业局负责公墓林业用地的审批;加大林地管理力度,依法对占用林地乱建坟墓或毁林建墓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配合民政部门开展违法违规殡葬整治;移风易俗,倡导丧事简办,开展禁止焚烧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工作;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在清明节、中元节等节点,对重点区域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组织实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建设的申请、选址、建设、管理等工作;加强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三沿五区”等区域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给部门;协助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配合部门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说服教育、社会维稳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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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制定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依托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皖办发﹝20218号):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建立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

区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建立乡镇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协助做好投诉举报调查取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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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黄山分局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

1.《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2.《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逐步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完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完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乡镇、村(社区)应当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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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黄山分局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区公安局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区公安局负责实施车辆上牌检审、机动车驾驶员考核发放;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对全区道路进行隐患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有关部门,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配合交通、公路、城管部门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联合执法。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道)、电缆等设施;拆除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其他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进行查处。

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8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或接到乡镇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等工作。

 

9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2.《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反规划情况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定性为违法建设并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交城管部门依法处罚。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处,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协助做好日常规划建设的宣传工作;按规定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超出乡镇权限的,将发现违法线索的核实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10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执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发现或接到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

区农水局应当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监督检查,发现或接到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

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发现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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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初步确认违法行为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并通报乡镇。相关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移交案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取证,对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乡镇、村(社区)两级网格化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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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实施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秘〔2020147号)。

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黄政秘[2020] 43号)。

4、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黄政〔202136号)。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能部门,要按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要求,督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和区应急管理局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区住建局编制部门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加强在建项目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将在建项目建筑边坡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与建设项目同报批、同勘察、同设计、同审查、同施工、同验收;积极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管理服务分中心编制部门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交通干线特别是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防灾预案编制和实施,做好防灾抢险人员、防灾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负责对因公路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对因修筑公路形成的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要责成建设或项目法人单位及时予以治理。对公路两侧岩石破碎、易发生崩塌的路段,应予以警示并及时坡面加固防护,确保公路安全。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编制部门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境内沿湖沿河及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防灾工作,加强对病险水库、堤防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库岸及附属设施的监控和灾害治理工作;督促小水电建设项目业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做好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乡镇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许可过程中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或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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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结构进行合理调整。

区农水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方案审核,督促建设单位开展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要求以提高水质达标率为核心,通过改造水厂净化工艺、配套消毒设备等措施,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处理设施不完善、不配套、制水工艺落后、管网不配套等突出问题。

区公安局负责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项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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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

河流流域及相关涉水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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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第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督促涉危废企业制订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审核,监督指导企业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监督管理危废收集、贮存、利用单位,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完成申报登记,制定管理计划,对乡镇相关工作进行评估通报;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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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

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深度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持续推进化工行业、涂装行业VOCs治理,并督促各责任主体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机动车源VOCs治理。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对农业农村生活源VOCs治理。

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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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

扬尘综合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

区住建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内部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

区科技经信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区内的扬尘进行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道路运输、矿山开采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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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第九十七条: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审核把关。

区公安局与区交通运输局联合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发布高排放车辆限行措施,实施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规上路行驶车辆执法检查和处罚。

区住建局负责督导检查建筑施工单位落实在建项目工地室外喷涂、粉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

区科技经信局负责对相关工业企业实施生产调控措施并检查落实。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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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停产、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活动。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与应急部门共同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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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六)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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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

秸秆禁烧专项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街道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禁烧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乡镇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劝导或依法处理。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区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劝导或依法处理。

区林业局负责对焚烧秸秆造成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个人或单位进行依法处理。

区农水局负责拓展秸秆利用途径、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区公安局负责对焚烧秸秆造成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等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进行查处。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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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

对企业生产加工产生噪声、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高音广播喇叭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企业生产加工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处理。

区城管执法局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高音广播喇叭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处理。

区公安局负责对拒不配合的个人和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群众走访、现场确认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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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中央统筹指导。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协同推进工作合力。

2.《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村〔202137号):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市负总责,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中央统筹指导。

区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管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审批乡镇提出的危房改造申请。

区财政局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区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区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负责危房入户审核、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安全管理,指导村(社区)做好评议、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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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违规使用和售卖瓶装液化气行为的监管执法

1.《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四)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区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督促摊群点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 签订供用气合同。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行为进行查处。

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及燃气安全且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个人按照规定确定为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

区消防救援大队要依法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燃气经营、使用方面存在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商务部门加强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及自动切断功能的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区公安局要配合住建设、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住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对辖区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的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社区)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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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治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分中心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流动型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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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内河交通及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和渔业养殖水域、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调查处理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活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十八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听取当地居民意见;渡口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还应当征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批准设置渡口,应当组织渡运安全论证;撤销渡口,批准机关应当公告。

4、《太平湖风景名胜区船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风景区水上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主管风景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区地方海事处具体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旅游综合执法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渔业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船舶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船舶建造综合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船舶营运、建造等市场秩序的综合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水上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及林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风景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和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风景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风景区水上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主管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体育活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渔业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渔业船舶和渔业养殖水域、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调查处理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船舶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科技经信局负责对经过生产条件评价合格的船舶造修企业进行行业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船舶营运、建造等市场秩序的综合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水上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及林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风景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和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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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级防疫员、养殖户以及其他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区农水局负责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负责区域内饲养动物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建立档案、统计上报等工作;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后,及时上报农业农村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以及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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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区农水局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全面实行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禽定点屠宰活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溯。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集体供餐单位和餐饮企业的农畜产品采购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区卫健委负责集体供餐单位和餐饮企业的农畜产品采购环节的公共卫生监督检查。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查处农畜产品产地的违法排污及违法倾倒固废等行为。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落实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动态管理乡镇生产主体名录;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开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等工作,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发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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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渔业监管执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五、加大市场清查力度,斩断非法地下产业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公安、水、交通、环保、卫生、林业、工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游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七条:乡(镇)可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性的护渔组织或者聘用护渔人员,在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农水局负责渔业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渔业资源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负责制定落实河(湖)长涉渔职责,查处河道乱挖滥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局负责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非法捕捞行为,对暴力抗法等阻扰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理,严厉打击因非法捕捞滋生的渔霸等涉黑涉恶势力。

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非法捕捞渔具制售行为;对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加强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禁止非法渔获物交易利用。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破坏天然水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负责监管养殖渔业对水体污染情况以及对饵料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发挥渔政管理末梢和执法探头作用,对辖区内渔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摸底核实、日常巡查,做好禁渔禁捕特别是长江流域禁捕的政策宣传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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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等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区农水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发布农作物病虫预报,做好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控工作,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和指导等工作;协助开展有害生物调查和防控工作,并及时核实重大植物疫病防控相关投诉举报,发现植物防疫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实施重大农作物病虫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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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2.《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区农水局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受理法律规定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备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负责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现场鉴定申请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鉴定;受理投诉举报巡查机制,查处违规经营、经营场所不规范等问题。                                                                                                  

区林业局牵头开展林木种苗法律法规宣传,查处违规生产和经营林木种苗(种子)的违法行为。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协同农业农村、区林业局开展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种子)检查,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调查取证、现场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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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农药、肥料监督管理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区农水局负责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药、肥料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指导乡镇做好相关工作。

配合做好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药、肥料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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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沉置船、排筏;(二)在堤身、护堤地、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晒粮、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区的行洪通道内栽植阻水植物;(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区农水局负责河湖水资源管理保护,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河滩涂地与湖泊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负责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管,组织河湖断面水质监测,开展河湖水环境质量评估,负责水功能区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排污,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与处置。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河道、水域、岸线周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区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湖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排污、污染水体、非法采砂等行为。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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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2.《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各地要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农局负责发挥河道采砂管理牵头作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重点堤段、重点水域、重点时段实现重点监控,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保障河道采砂执法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砂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打击非法采砂中涉及的黑恶及保护伞问题。

交通运输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依法打击证书不齐全的车辆从事运砂作业以及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单位(个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适用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生产和超标排污及污染水环境行为。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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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对辖区内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场所,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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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监管执法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区公安局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区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文旅体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区公安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治安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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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以及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文旅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依法查处。对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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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对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行为的监管执法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文旅体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出版物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发现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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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对擅自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监管执法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文旅体局负责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罚款。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罚款。

区公安局负责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 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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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黄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及实施应急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并指导乡镇开展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黄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监管,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人社局,区发改委,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市管局,区医保局,区教育局,区科技经信局等单位按照《黄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履行各自职责。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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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区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区公安局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区公安局负责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42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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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1.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救援程序和措施。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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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防汛抗旱组织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条: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36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为省防指办事机构,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设在省应急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5. 关于印发黄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黄防指字〔20217号)

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区应急局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区农水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区文旅体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住建局指导城建系统所属工程排水防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

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旱措施,统一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45

区应急管理局

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参与处置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第九条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化解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能,指导乡镇开展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按照上级政府要求,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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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八条:Ⅰ级、Ⅱ级森林火险县(市、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Ⅲ级森林火险县(市、区)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3. 黄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黄政办〔2021〕24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和指导森林火灾毗邻地区联防相关工作;承担区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开展森林防火有关工作;根据需要,可以按程序提请区森防指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协同区林业局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或兼职森林消防队伍,进行巡查;在林区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

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应急和群众性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参加预防扑救专业培训,积极配合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扑救、疏散人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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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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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日常安全监管执法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规范,督促、指导其规范生产经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协助处理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积极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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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内容;落实季度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区教育局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及时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积极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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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零售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开展相关问题产品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及时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配合做好情况核实、抽检、执法等相关工作。

 

5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含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5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消费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2.《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

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交政法函〔2018519)。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职权范围内消费维权宣传和培训,接受、处理、督办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职责范围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咨询服务,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区文旅体局负责旅游投诉举报处理以及旅游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范围内的相关违法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机动车维修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

区商务局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投诉。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油烟扰民的投诉。

 

支持配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消费维权宣传和培训。对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的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做好配合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5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等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5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黄山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2021年本)》

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及需经本部门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

公安、交通、应急、环保、文旅等各部门根据黄山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2021年本)中列入的各项行政许可情况开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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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56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1.《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2.《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违规直销等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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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漏物料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区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对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泼洒监管,联合开展渣土车等运输车辆检查,依法查处遗撒、泄漏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公安局负责渣土车违法驾驶行为的查处、增加卡口摄像头及违法驾驶人信息确认。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等环保措施加强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超限超载和私自改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和依法处罚,配合城管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施运输核准和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

 

58

区林业局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防治预案;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全面摸排和监管;发现病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检疫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区林业局,并做好防控工作。

 

59

区林业局

林木采伐的审批后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林业局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及监管工作,及时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情况推送至乡镇。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乡镇上报的乱采滥伐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实行网格化管理,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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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的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公安、司法、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海关,应当与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疫源疫病监测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区农水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协助。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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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安全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区公安局规定。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参加火灾事故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区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并监督整改。

区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统筹规划建立,其他乡镇应当建立小型消防站或消防点,街道(社区)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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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1、《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2、《关于调整黄山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及印发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黄电保组[2019]1号)。

区发改委负责《条例》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督查与指导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部门间积极沟通,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纳入建设项目审查范围。

区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打击销赃行为;健全警企联防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协调查处各类涉电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区住建局负责报送已办理施工许可项目区域内危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施工信息,协助处置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

区城管局:负责报送市政管养和审批范围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项目信息,依法对城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砍伐、迁移予以行政审批,并配合供电部门对城市区内树障进行修剪、砍伐等工作,依法处置城市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关于调整黄山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及印发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黄电保组[2019]1号)文件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乡镇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协助处置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电力建设的行为和盗窃电能的行为;协助处置违反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协助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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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科技经信局负责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备案、管理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负责非煤矿山民爆物品运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拟订全区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执法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区农水局负责非煤矿山行业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非煤矿山行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非煤矿山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非煤矿山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对非煤矿山使用林地进行监管,依法对占用林地进行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监管员协助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及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黄山区新明乡人民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22年本).doc